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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
(三)对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权范围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权范围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二十条 对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复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对地市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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