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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3)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党组(委)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信访工作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10日印发的《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建办〔2005〕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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