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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2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4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高质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践行“有需必应、无事不扰”服务理念,尊重市场主体地位,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智慧蓉城建设为支撑,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经营和自主加入、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

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市场主体享有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以及对营商环境相关领域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并获得及时回应处理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共创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辖区的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的协同联动,共同推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一)共建统一开放的区域市场环境,推进市场准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土地要素保障、融资便利、人力资源、创新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公用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行业协会交流等方面的同城化;

(二)共建高效便捷的区域政务环境,推进政务服务、政务数据、政企沟通、公共服务、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同城化;

(三)共建公平公正的区域法治环境,推进立法保障、监管执法、司法服务、法律服务、监督工作等方面的同城化。

第七条 本市依托智慧蓉城建设,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政务服务流程优化、监管执法模式创新、共享协作效率提高。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依法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做法、形成新经验,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创新措施,在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依法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鼓励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成效、经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

本市应当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协同加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情况的宣传推广。

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不得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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