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完善和落实各类各层次人才落户、住房租购、医疗服务、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生活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健全余缺调剂机制,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市场主体共享用工。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劳动维权联动处置机制,畅通维权渠道,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发挥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联动处置中心作用。
本市应当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协同推进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联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推行人才资质互认共享。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和风险识别预警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性合规经营指南,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提出指导建议、提供合同示范文本、发送提示提醒、提供法律风险自测智能服务或者约谈等方式,指导、提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公开交易目录、规则、程序、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供应商或者潜在投标人、供应商,保障市场主体及时获取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动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跨区域、跨层级交易。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多部门协调联合监管机制,畅通在线投诉举报渠道。
本市应当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协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跨区域交易、交易信息跨平台公开、评标专家库共用、异地评标和在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定期组织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开。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报装成本,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和费用。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报装全程网办、全域通办、并联办理。
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报装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外,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水、供电、供气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必要的原则,选择中断供应的时段、方式,并按照规定事先通知使用人。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畅通对话沟通渠道,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开展行业调研、制定团体标准、规范行业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成德眉资行业协会商会沟通交流互认。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技术交流、纠纷协调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推进信用数据归集共享公开,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推动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信用奖惩机制。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信用承诺制度,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应用场景建设。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规范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
本市应当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协同推进跨区域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建立跨区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严格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或者变相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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