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4)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政务失信行为的长效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清理力度,通过督促整改、责任追究、补偿救济以及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方式,纠正政务失信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完善科技创新资金投入机制,支持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引导组建知识产权基金,探索科研项目经费制度改革,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改革,促进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对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扶持激励政策,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新创业的资金,加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服务,降低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成本。
本市应当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都都市圈科技创新合作,加强创新政策协同、创新资源共享、创新成果转化,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创新主体加强合作。
第三十条 本市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障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享受涉企优惠政策,完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协调工作机制。
本市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在市场主体引进境外人才以及境外人才停留居留、往返签证、出入境通关等方面提供便利。合理布局外国人服务机构,健全国际化教育、医疗、养老、休闲、文化、商业、交通、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配套。
鼓励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结算中心、永久会址等,支持新兴产业相关国际组织在本市创设或者落户。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口岸管理协调机制,按照规定优化通关流程,完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
推行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汇总征税、自报自缴、关税保证保险、先放后检、申报容错等模式,提升通关效率。
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用,推动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国际会展等相关业务通过单一窗口办理,推进进出口企业、航空公司、货站各环节主体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口岸通关、物流一体化服务联动。
实施政府补贴口岸基础操作服务,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依法探索推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口岸、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服务规范监管,组织编制并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通关流程及物流作业时限等。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涉企应急救助机制,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生产经营秩序稳定:
(一)建立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易遭遇风险的行业制定应急预案;
(二)组织评估突发事件对本地区经济和重点行业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精准制定实施救助、补偿、补贴、安置等措施;
(三)突发事件处置中临时征用企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
(四)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
(五)鼓励市场主体采取调整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维持运行并及时复工复产;
(六)因突发事件影响证照审批、延续、变更、换发等事项办理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延期;
(七)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本市助企纾困政策。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市、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各部门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者便民服务中心(站、室),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政务服务分中心,由本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分中心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受理窗口或者委托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在产业功能区(产业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政务服务窗口,提供咨询代办服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室)标准化建设,提升基层便民服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动态更新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以及政务服务指南,明确事项名称、申请条件和流程、申请材料及填写示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内容。对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实现市、区(市)县、镇(街道)同名称、同依据、同类别、同编码,线上线下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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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