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5)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监督指导。
本市应当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逐步扩大跨区域通办政务服务事项范围,推动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及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经法定程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其他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不得新建政务服务受理系统和网上办事大厅,已建系统应当与“天府蓉易办”平台全面整合联通,逐步实现与国家和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流程,逐步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等全流程在线办理,推行“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服务。对可以实现网络共享的材料、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获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实行一窗受理工作制度,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应当实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加强政务服务网跨域通办专区和政务服务中心等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建设,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方式满足市场主体异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求。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和川渝通办事项清单,制定本市全域通办事项清单,会同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成德眉资通办事项清单、依托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协同完善成德眉资通办服务专区、推行联网通办和集成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后补机制,依法制定并公布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办理事项申请,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有关部门应当先予收件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形式、时限等。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并将承诺书、履约践诺的相关数据信息归集至市级统一平台。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本市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做好信用承诺归档和履约践诺记录。
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应当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履约践诺情况应当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行业信用评价,作为对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积极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推动企业电子印章与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与纸质或者实物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材料,但是依法必须核验或者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对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强化前期储备、优化审批流程、加强过程监督,为项目业主提供便利。对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大力推行承诺制,鼓励企业依法承诺、切实践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三条 本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和全流程监管。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类型、位置等因素设置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划分标准和等级,制定分类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对已聘请建筑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内部技术检查和内部质量管理的低风险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开展工程监理,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依法探索实施建筑师负责制。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特定区域实施区域评估,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行业专业规划,统一组织区域环境影响、岩土勘测、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文物考古、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等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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