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6)
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公布税费优惠项目清单,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地惠及市场主体。
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应当扩大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压缩税费办理时间,完善互联网税费办理渠道,推广电子发票,提升电子化、智慧化办税缴费服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住建、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实行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协作,实行登记与水电气讯的联动过户,优化登记流程,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作,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便利化措施。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线上、线下自助查询服务。
依法探索实行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定期通过开展联席会议、座谈交流、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主动了解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提供政策信息,回答相关咨询,依法、及时、妥善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市和区(市)县政府信箱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建立健全线上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对市场主体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投诉举报等各类诉求进行全天候受理和快速处理反馈。
本市应当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推进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互联互通。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主动服务、提前服务、精准服务的原则,为市场主体提供办事节点、证照临期、风险预警等方面的提醒服务,采取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社交平台、电话、短信或者人工上门等提醒方式,为市场主体及时办理手续、提前获知信息提供便利。
第五十条 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管理、统一标准、集约建设、依法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管理平台,完善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和应用机制,规范政务数据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级分类规则,制定本部门政务数据开放清单,做好政务数据开放工作,并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数据开放应用。
本市应当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协同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政务服务信息系统整合对接和政务服务结果联网互认。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研究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依照法定权限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制定、修改、废止的建议或者作出处理。
本市制定机关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广泛征求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在制定、实施、宣传等环节加强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的沟通协作。
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连续、稳定,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结合实际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但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本市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机关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反映、举报的处理反馈机制。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程序存在违背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不适当情形的,有权依法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第五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务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的涉企惠企政策集中发布、归类展示、查询搜索功能,并加强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梳理公布涉企惠企政策清单和申报指南,并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进行主动精准推送。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制定的涉企惠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改进工作。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预留发展空间,引导其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对市场主体行为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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