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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8)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市场主体破产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工作协同,完善庭外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以及重整价值协同识别等机制,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破产面临的税务办理、财产处置、登记变更注销、职工安置、融资支持、信用惩戒和修复、风险监测预警等问题。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支持破产管理人、清算组依法履职,为其查询市场主体信息以及接管处置财产、办理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提供便利。

本市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协同推进破产案例、裁判规则、审判信息共研共享,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关联案件审理联动,以及完善破产管理人履职协作保障。

第六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中小微企业权益保障力度,畅通维权渠道,建立中小微企业维权援助机制。

本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妨害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善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建立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力度,预防、制止、查处、纠正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协作、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

对涉嫌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天府中央法务区建设,完善支持政策体系,跨区域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发展法律服务产业,加快形成集公共法律服务、理论研究、论坛交流、教育培训、智慧法务、法治文化等为一体的法治创新聚集区,为市场主体提供集成优质、智能便捷的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创新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方式,拓宽普法渠道,大力宣传有关平等保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防范风险的法律法规,通过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等方式,发挥典型案例宣传引导作用,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

高质量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都都市圈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加快涉外智慧普法平台开发,培养专业人才,对国际仲裁、知识产权、外贸投资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宣传。

第七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现评价、核查、通报、整改、回访、监督、问责的闭环管理,政务服务“好差评”结果应当纳入目标绩效考核。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为主的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

市和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组织代表调研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

本市应当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协同开展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情况的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创新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四川省、本市改革发展方向,且相关人员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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