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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供水管理条例(4)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户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

(三)农村规模化集中供水,是指通过千吨或者万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四)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是指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出供水管网能力时,用于供给用水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但不包括消防供水设施。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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