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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物业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攀枝花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1月26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月27日



攀枝花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宜居水平,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党建引领、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原则,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五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合力,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社区(村)党组织引导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向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安排部署物业管理工作,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三)负责智慧物业服务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四)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五)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人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

  (六)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有序开展相关工作,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备案;

  (二)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三)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四)实施对物业服务人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物业管理领域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涉及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电力供应企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由原产权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的供电设施设备移交和维护管理;

  (三)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内犬只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小区申请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泊位划定以及限速、禁停等交通标志设置,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高空抛物等行为,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人开展保安服务;

  (四)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五)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阶段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位置、面积,并做好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有关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管理;

  (九)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内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十)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保持畅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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