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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物业管理办法(3)

  (四)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公告前十五日内将会议方案、议程、议事内容或者拟表决事项等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听取意见和建议。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相关会议资料应当存档保存。业主大会会议未能作出决定的,或者业主就会议议题内容等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具体召开次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并将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业主微信群等平台公示,公示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书面报告。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出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者应当自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业主的表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业主微信群等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

  (四)依法筹集、管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七)决定共有部分的使用方案和规程,管理、分配、使用共有资金;

  (八)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开支范围、标准,定期公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十)物业费调整;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五人单数组成,任期不超过五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具体数额、具体任期和选举结果的确认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按照依法通过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并主动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培训。培训情况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

  鼓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同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在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成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委员名单应当长期在物业服务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及候补委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任职条件的,终止其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依法作出的共同决定;

  (二)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四)拟定涉及业主共同事项的管理制度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讨论事项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档案资料、印章、资金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腾退业主委员会用房。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保管。移交清单应当保存至下一次换届选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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