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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物业管理办法(8)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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