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10月16日德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24年11月5日德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的设立和召开、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和履职、物业服务人的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以及物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构建党建引领、政府推动、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工作保障等机制,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物业服务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物业管理领域信用评价机制;

(六)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等开展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履行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负责推动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理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以及承接查验备案。

第七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涉及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供电、通信专业经营单位做好设施设备的移交和维护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治安安全防范工作和保安服务活动,依法处理涉及饲养动物、交通安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谎报火警、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和阻碍消防救援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社会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城乡社区建设和治理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违法建设的认定,开展不动产登记。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乱排油烟以及噪声污染、违法建设、违规装修、损坏树竹花草和绿化设施等行为,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未相对集中实施的除外。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和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以及特种设备安全和物业服务收费等的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行使物业管理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负责查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处理在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换届、物业服务人交接等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二)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

(三)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指导业主自行管理,或者组织实施老旧住宅小区(院落)基本物业服务;

(五)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