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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3)

第十七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前期物业管理期间达不到规定的条件而无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不履行职责达半年以上,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调整或者重新选举的;

(四)其他不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一般由业主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在临时管理期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进选举业主委员会等职责,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办理移交手续。期满仍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文件,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根据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报告应当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定期组织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履职满意度评价。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岗位、值班、巡查和装饰装修告知、车辆停放及车位管理、消防安全、应急处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向行政机关或者业主组织的报告和信息公示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发现违反有关治安、环保、规划、消防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制止无效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物业服务区域、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家政、购物、快递签收代发等服务,为老年人、婴幼儿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医、照料看护、定期巡访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人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双方未约定交接期限的,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原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组织、新聘物业服务人共同进行物业承接查验,依法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主、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人根据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可以自主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活动。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

第二十三条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利用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含电梯轿厢)、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三)共有部分收益的孳息;

(四)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收益。

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及时纳入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共有部分收益审计等公共支出、购买共用设施设备的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等支出。

共有部分经营收支应当单独列账,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并依法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绿化景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树竹花草和绿化设施,禁止破坏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业主居住通风、采光等正常生活的需要修剪共有绿地上的绿化植物的,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修剪方案,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维护部门指导意见。修剪方案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修剪方案应当符合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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