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4)
物业服务区域内树木的砍伐、移植和古树名木的养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既有住宅小区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安全用电标准和技术规范。业主在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符合电力容量、安装条件和用电安全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碍安装。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供电设施改造给予指导和支持。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停放场所、充电场所的,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等措施。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第二十六条 业主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利益协调,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结合旧城改造和城乡环境治理,安排资金开展综合改造,逐步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备分户计量、分户控制,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小区居住环境。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小区(院落)物业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分类施策,统筹推进老旧住宅小区(院落)物业管理,健全居(村)民自治机制,引导各方参与治理,提升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水平,实现共治共享。
第二十八条 老旧住宅小区(院落)不具备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协调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基本物业服务一般包括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维修维护、秩序维护等。
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物业服务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实施。基本物业服务方案包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由业主根据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和标准交纳物业费。
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可以给予资金补助。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补助方式以及标准等具体办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在销售现场向买受人明示相关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