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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市场主体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创新攻关,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开展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培育和运用,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畅通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渠道,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采购人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不得设置隐性门槛、壁垒或者供应商实行差别化待遇。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合理缩短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时限,提高预付款比例,取消投标保证金,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强化预算约束和综合行政执法力度。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不得违规设立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严厉打击串通招标、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对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变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予以补偿。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 鼓励培育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向市场主体摊派费用和要求捐赠。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四川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并规范运行,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市场主体纾困救助机制,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经营困难的,实施救助、安置等措施。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基层政务服务体系,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点,方便市场主体政务服务就近办理。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建立产业专班机制,加强对产业项目谋划、储备、招引、签约、建设等的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务服务国家标准规范和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梳理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实施范围、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有效期等并动态调整。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除特殊情况外,本地区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应进必进要求进驻政务服务大厅。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完成清单更新。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对外公布。对承诺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查,承诺人提供虚假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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