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
第二十六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电子材料与纸质或者实物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材料,依法必须核验或者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电子材料应用拓展到合同签订、人员招聘、交通出行、文化旅游等服务场景和领域。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完善综合窗口设置,按照前台综合受理、中台业务支撑、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模式运行,推动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一次办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梳理发布全市通办、全县(区)通办事项清单,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域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应当统一工作标准,推动本行业通办事项落地实施。
政务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强化系统对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实现市场主体办事最多跑一次、一件事一次办。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一站式兑现专窗,依托惠企政策信息化系统,实现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快速兑现。
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机制,梳理发布本行业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审批过程中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以外的申请材料,不得限定市场主体办理渠道。
政务服务场所应当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开展咨询导办、帮办代办、预约办、延时办等特色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推动政务服务更多事项更多环节网上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相关标准规范,实行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办结、网上反馈。推动跨区域协同审批和并联审批,提高涉企事项办理效率。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住建、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联动过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线上、线下查询服务。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应当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使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程网办,完善一窗进出、并联审批、全程在线审批服务机制,建立健全靠前服务、告知承诺等制度。建立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问题协调处理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
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市场主体不再单独开展评估。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税务部门应当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进简并申报缴费次数,推广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按规定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压缩办税时间,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
第三十二条 海关、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签证电子化服务,共享国际贸易链条信息,便利企业开展跨境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外汇服务,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与市场主体面对面恳谈交流、背靠背满意度监测等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保障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数字政府体系,夯实数字基础,增强数据驱动能力,发展高效协同的数字政务。加强和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推进线上线下融合,促进信息系统网络互联互通、数据按需共享、业务高效协同,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并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执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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