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
(八)删去第九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补选的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补选代表的任期,自公告之日起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三、废止《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决定》(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修改的2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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