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并分别交各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九、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确需调整的,由有关委员会研究提出,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地方性法规草案稿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

十一、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修改为“提案人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条文注释和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执法主体、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时间等基本内容。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十二、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媒体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开展调查研究等方式,听取有关专家、基层群众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论证会。”

十三、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是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送市人大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十四、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员介绍情况。”

十五、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予以修改完善,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十六、 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按照《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十七、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有关委员会审议后,应当自收到地方性法规案之日起4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初步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委员会继续研究。

“有关委员会继续研究后认为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问题,或者立法目的不明确、管理体制未理顺、职责不清晰、内容有严重缺项,以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有分歧的,应当自前款规定的向主任会议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再次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将该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十八、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十九、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但是对部分内容修改或者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废止地方性法规,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在立法的可行性和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等重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地方性法规案,需要作进一步研究的,由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进行第三次审议,也可以多次审议、暂缓审议、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