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3)
二十、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有关委员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并应当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时,结合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其建议修改稿,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有关委员会应当派人听取会议审议意见。”
二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委员会对其政治性、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专业性进行重点审议和研究。”
二十二、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有关委员会应当研究并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进入继续审议程序,并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商一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工作交接会,进行工作交接。
“有关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后认为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重大意见一时难以协调解决的,或者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提案人协商,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协商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该法规草案继续审议、暂缓审议或者搁置审议。”
二十三、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二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说明。”
第三款修改为:“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二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其政治性、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以及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等进行统一审议和研究。”
二十五、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有关委员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并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经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该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十六、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自主任会议决定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之日起,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有关委员会或者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二十七、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通过昆明人大网、报刊或者其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市人大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宜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二十八、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自通过之日起30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意见报告、审议结果报告。”
二十九、 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将第一款中的“云南省”修改为“省”,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在地方性法规公布后15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草案的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十、 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后退回修改的,由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重新报请批准。”
三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三十二、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代表活动阵地融合建设,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删去第三款。
三十三、 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对有效施行的地方性法规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进行清理,提出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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