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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3)

(一)快速路主路;

(二)人行横道;

(三)主干路、次干路交叉口渐变段的起点开始的路段,若交叉口未展宽则距离交叉口停止线50米以内的路段;

(四)支路距离交叉口停止线20米以内的路段;

(五)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及距离50米以内的路段;

(六)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或者消防队(站)门前及距离30米以内的路段;

(七)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及1.5米以内的路段;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路段和区域。

第三十条 中心城区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和道路通行条件,适时对已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进行评估。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报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依法及时组织调整或者撤销:

(一)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二)停车设施建设情况及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三)因各级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的。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道路交通状况和道路通行条件,可以依法组织调整、撤销已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一条 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权等有关权益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出让,并向社会公示。

中心城区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权益出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权益出让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中心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按照停车泊位统一编号、管理人员统一着装、服务收费统一标准、咨询投诉统一渠道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加强对泊位的维护,确保停车设施完好,停车场地整洁;

(二)及时准确采集、上传机动车辆进出泊位信息;

(三)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

(四)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做到仪表整洁、用语文明礼貌、服务规范统一;

(五)公布咨询投诉方式,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机动车应当在泊位内停放,并按顺行方向,将车身紧靠道路右侧边缘线。非机动车、摩托车及超过规定尺寸的机动车不得在泊位内停放。

在限时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的,不得超时停车。

第三十五条 进入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驾驶人应当服从泊位服务人员的管理、指挥,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驶离。不得占用泊位维修、清洗车辆。

第三十六条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免收停车费用。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毁坏、偷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

(二)擅自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上设置广告、招牌、标语或者其他悬挂物;

(三)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上涂抹、刻划;

(四)擅自设置、撤销、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或者在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五)其他危害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智慧停车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的建设,提高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服务水平,通过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实时发布机动车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收费标准等停车信息,逐步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不停车快捷交费等服务功能。停车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共享、使用。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机动车停车设施进行调查,实时掌握停车设施情况。

第三十九条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卫星定位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逐步完成数据采集、停车引导、智能停车、收费管理的综合开发利用。

鼓励非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单位按照《智慧停车联网技术要求及管理规范》(DB5301/T 59—2021),对停车设施设备开展信息化升级改造,符合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的数据接驳要求,实现停车数据采集、停车引导、实时空余位和交通便民服务信息显示等智能化功能。

第四十条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采用电子计费管理模式,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向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实时准确上传泊位使用情况、收费管理等数据。

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应当为信息接入的机动车停车场提供停车信息、交通状况信息、智能化停车引导等服务,建立停车信用评价体系,提供协助追收停车欠费服务。

第四十一条 鼓励中心城区范围外的机动车停车场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与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场数据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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