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3)
第三十四条 对在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做市商以程序化交易方式从事做市业务的,由期货交易所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从事程序化交易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5 年 10 月 9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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