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5)
2025年1月17日,五峰县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物专家等召开听证会,与会单位就加强万里茶道五峰段全方位整体保护达成共识,并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机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五峰县检察院分别向县文旅局、县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职,恢复受损文物的原始风貌,加强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监管;建议县林业局做好古茶树资源普查工作,对符合古树名木条件的古茶树落实保护措施,做好古茶树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检察建议发出后,五峰县文旅局、林业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3月17日,分别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县文旅局依法拆除4处违规构筑物,恢复了文物历史风貌,对5处受损古碑刻实施抢救性保护,对4段未定级古茶道统一悬挂文物保护标志、建立“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档案,落实专人负责、定期巡查管护机制,并启动县级文保单位申报。县林业局对2810株古茶树完成GPS测绘建档,实现一树一档数字化管理,为3022株古茶树设立保护标识和监控设施。
2025年3月20日,五峰县检察院组织人大代表、文物专家、“益心为公”志愿者及行政机关代表开展整改效果评估,经现场核查确认,违建设施已拆除,古茶道完成清障修缮,古茶树全部建档挂牌保护,各方一致认可整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有效恢复了文物历史风貌。2025年4月2日,五峰县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线性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文明延续的重要廊道,面临着建设性破坏、生态资源损毁等情形。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聚焦监管缺位、保护碎片化等问题,通过法律监督推动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从末端处置向源头治理的转变,为线性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6.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代黄公广济桥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古建筑  市政建设  风貌受损
【要旨】
针对大运河沿线文物保护范围划定前已有的非文物构筑物影响文物安全、破坏文物风貌等情形,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属地政府与相关行政部门协同共治,建立完善文物保护常态化机制,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黄公广济桥,位于隋唐大运河洛阳段瀍河河道之上,始建于明代,距今已有460多年历史,是洛阳现存的最古老石拱桥,对研究民间桥涵建筑、石刻艺术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1960年被核定为洛阳市文物保护单位。在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前,该桥因历史遗留原因,相关企业在古桥桥体上安装了13条线路管道,管道已存在长达30年以上,对古桥桥体安全造成潜在危害,严重影响古桥风貌。同时,因长期缺乏专业管护,古桥石缝间生长灌木数十棵,根系深入桥体,桥体下方河道存在黑臭水体。以上情形严重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风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10月,“益心为公”平台志愿者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瀍河区检察院)反映该线索。经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复后,2024年10月17日,瀍河区检察院立案调查。经走访现场、调取相关文献等方式查明:黄公广济桥,又名东关大石桥,在2024年划定文物保护范围之前,因市政建设需要,相关电力、通讯企业在桥体上通过钻孔、安装膨胀螺丝等方式架设管道13条,致使桥体因长期架设重物出现裂缝;同时因长期缺乏专业管护,桥体生长出灌木数十棵,根系深入桥体,影响石桥安全。同年11月15日,瀍河区检察院组织具有文物保护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该桥进行现场评估,认为古桥桥体长期存在膨胀螺丝及架设管道,已影响到桥体安全,同时桥体灌木丛、桥下黑臭水体严重影响了古桥风貌。
2024年1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瀍河区检察院分别向属地政府东关街道办事处和瀍河回族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瀍河区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东关街道办事处解决灌木丛、黑臭水体等损害文物环境问题;建议区文旅局解决线路管道等损害桥体问题,消除文物安全隐患。
东关街道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专业人员清除桥体灌木丛,并集中整治桥下黑臭水体。区文旅局多次反映该区域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线路管道产权单位不明,且涉及发改、工信等部门,解决阻力较大。为促进问题解决,瀍河区检察院邀请区文旅局、东关街道办事处以及架设管道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多家单位召开古桥保护现场推进会,对13条管道逐一排查、认领。确定管道所属单位后,区文旅局对相关企业下发工作函,督促尽快清理。对无人认领的废弃管道面向社会发布公告,统一予以拆除,最终长达30年的线路管道损害文物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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