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5)
第五十六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地方性法规出台时机、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七条 有关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益或者需要做必要的实施准备工作的,从公布到施行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第六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清理。
第六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地方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第六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人员培训,着力提高立法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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