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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2)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傣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和申报,扶持傣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支持傣医药有关医疗机构和企业对睡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充分开发利用。

傣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傣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傣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傣医药古籍、文献、验方和传统诊疗技术。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傣医药纳入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支持傣医药科研机构、临床研究基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傣医药理论、技术方法创新发展。

鼓励支持傣医药专业机构运用现代科学方法,收集、发掘、整理、诠释、创新傣医药理论、方法、技术、药物,提高傣医药临床应用水平,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支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傣药制剂,研发傣药新制剂,并依法登记注册。医疗机构配制的傣药制剂经省级药品监督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依法在限定范围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支持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自主研发基于古代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的傣药产品,或者以医疗机构傣药制剂为基础研发傣药新药产品,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傣药品牌。

支持傣医药企业规模化发展,促进傣医药制药技术水平、傣医药制药企业关键竞争力提升。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傣医医疗机构筛选优势专科,加强风湿、皮肤、骨伤、妇科等优势专科的建设,提供特色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傣医医疗、科研、医养、康养等机构,应用四塔五蕴、三盘学说、雅解等理论,实践未病先解、先解后治的傣医理念。使用暖雅(睡药)、烘雅(熏蒸)、咱雅(拖擦)等技术方法,雅叫哈顿(五宝)、雅解沙把(百解)、雅解匹勒(月子药)等方剂,雅解先打(傣百解)、文尚海(百样解)、雅叫沙端(长柄异木患)等傣药,开展治未病服务。鼓励支持傣医药与康复、养老服务行业融合发展,推进傣医药融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傣药材种植养殖规划,利用热带雨林资源优势,依法建立傣药材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建立完善傣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对倒心盾翅藤、箭根薯、蓬莱葛等特色傣药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鼓励申报道地药材认证、地理标志,保护傣药道地药材。

鼓励支持相关单位和个人建立傣药材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开展傣药材的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突出傣药材的生态和功效优势。

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对濒危珍稀傣药材开展替代和人工替代品的研究与运用。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傣药材专业市场的建设,加强仓储物流、交易结算等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傣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支持发展傣药材进出口贸易和现代商贸服务。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发布西双版纳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傣药材品种目录。支持食品企业利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傣药材的物质依法开发健康食品。

鼓励傣医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加强与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云南分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医药研究所等科研机构的合作,发展生物医药和日用化工产业。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旅游企业和康养机构发展傣医药健康旅游服务,依托自然资源,依法开发有傣医药特色的健康旅游项目,发展涵盖傣医药文化、傣药材种植基地、傣医药服务体验、药膳茶饮等内容的傣医药健康旅游产业。

鼓励旅游企业利用区位和傣医药文化优势,开发具有傣医药特色的健康旅游服务产品,促进跨境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傣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强化傣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能力培养,统筹推进傣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傣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实施傣医药教育的高等院校和其他傣医药教育机构的发展,鼓励其设立傣医药相关专业,加强专业学科内涵建设和研究,支持实施订单定向培养。

鼓励支持实施傣医药教育的高等院校和其他傣医药教育机构依法招收海外留学生接受傣医药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傣医药师承教育,建立名傣医评审制度和名傣医专家传承工作室,传承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诊疗技术,培养傣医药学科带头人和骨干人才。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傣医药继续教育,建立健全傣医药继续教育机制,加强对傣医药从业人员,特别是基层医务人员傣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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