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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6号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于2025年1月17日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予以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2025年1月1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与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包括蚊、蝇、蟑螂、鼠以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的原则,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防制为辅,采取日常防制和集中防制、专业防制和群众防制相结合等方式,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控制病媒生物孳生,预防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织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的评估;

(六)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体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水务)、商务、市场监管、林草等爱卫会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督促辖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开展责任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抗药性监测;

(三)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

(四)协助同级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估、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二)设置和完善垃圾屋、防蝇门、防蝇窗、防鼠门、防鼠网、防蚊闸板等基础设施;

(三)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四)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封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时妥善处理病媒生物的尸体;

(七)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和网格化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

第十条 医院、学校、景区、夜市、商场、酒店、文化馆、图书馆、机场、车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密集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场所、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粮库、定点屠宰场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场所,除遵守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完善各项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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