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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产权单位或者小区居民实施。

乡村村(居)民聚居点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组织村(居)民实施。

村(居)民住宅及庭院、房前屋后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指导群众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与规划。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三条 县(市)爱卫会应当根据病媒生物监测情况,集中组织开展春、秋两季灭鼠和夏、秋两季灭蚊、灭蝇、灭蟑螂活动。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建应急队伍,制定应急预案,贮备应急消杀药物器械和设备,开展应急演练。根据预警或者监测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与毗邻国家地方政府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联防联控机制。

口岸、边境通道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卫生处理措施,严防境外病媒生物输入。

第十六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质量安全、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市场化服务。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用科学方法,使用安全、环保、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药剂,减少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影响。

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配合当地爱卫会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监测,按照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影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行为。

县(市)爱卫会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依法核实、处理举报投诉,并以适当形式及时答复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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