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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5)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人员培训,着力提高立法能力。”

四十一、对部分条文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修改为“自治州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将第七条中的“依照本条例”修改为“依法”;在“审议”后增加“研究”。

(三)删去第十六条“涉及到”前的“其内容”。

(四)将第三十七条的“拟提请审议”修改为“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草案”。

(五)将第四十条的“和”修改为“或者”,“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修改为“分组会议”。

(六)将第四十二条的“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的“地方性法规案”修改为“法规案”。

(七)在第五十三条的“有关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法规”的“法规”前增加“有关”。

(八)删去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部分条款和内容。

此外,对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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