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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5)

第五十一条 有关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自治州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有关法规的清理。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人员培训,着力提高立法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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