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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3号


为贯彻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wps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6月6日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

目 录
1.税务事项通知书(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 1
2.税务检查通知书(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 3
3.询问通知书(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 5
4.询问(调查)笔录(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 7
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 11
6.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 13
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 16
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 18

1.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
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人员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2)事由:简要填写通知事项的名称或者实质内容;
(3)依据:填写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内容;
(4)通知内容: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等具体内容。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2.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
税检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决定派 等人,自 年 月 日起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涉税专业服务违法违规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人员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4.“决定派 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5.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6.文书字号设为“检通”。
7.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3.询问通知书
税务局
询问通知书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
税询〔 〕 号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请
于 年 月 日 时,到 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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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2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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