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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4)
对你(单位)(地址: )的涉税专业服务违法违规行为,拟于 年 月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涉税专业服务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后,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前使用,依法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3.本文书受送达人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人员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填写注册登记地址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地址。
4.本告知书由税务人员在对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
5.本告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6.文书字号设为“罚告”。
7.本告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

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
税简罚〔 〕 号
被处罚人名称
被处罚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处罚地点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缴纳方式 □1.当场缴纳;
□2.限十五日内到 缴纳。
罚款金额 (大写) ¥
告知
事项 1.当事人应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
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签收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对公民处以200元(含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含3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被处罚人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姓名。
(2)被处罚人证件名称:单位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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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2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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