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五届〕第十五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于2024年10月25日经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3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2024年10月2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保护管理,弘扬历史文化、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名城的规划、保护、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名城保护涉及文物、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名城的保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传承发展、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统筹保护利用传承,保持和延续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第四条 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名城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剑川县(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名城保护工作,研究、协调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将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名城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建立保护管理联动机制,加强巡查、维护、宣传和监督。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名城保护相关活动,引导村(居)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名城保护。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名城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责任清单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规划报送审批前,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加强建筑高度、形态和景观视廊的管控,符合自治州、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相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七条 名城保护范围主要包括:
(一)剑川古城;
(二)沙溪古镇;
(三)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大理风景名胜区中石宝山风景名胜区,剑湖风景名胜区。
名城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具体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划定并公布。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标识。
第八条 名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以象鼻洞旧石器遗址、海门口遗址等为代表的各个历史时期有价值的遗迹、遗存;
(二)以石钟山石窟、沙溪兴教寺、茶马古道云南剑川段等为代表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剑川古城历史文化街区、西门外街历史文化街区;
(四)名镇、名村、传统村落;
(五)历史建筑以及优秀近现代建筑、农业遗存、工业遗产、挂牌保护院落、名人旧(故)居、戏台、牌坊等;
(六)革命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物;
(七)古城墙(城门)、历史街巷、传统地名;
(八)古道、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九)以剑川木雕、石宝山歌会、剑川楹联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金华山——剑湖”环抱的古城、沙溪古镇山水格局、田园风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名城保护名录,将名城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并进行动态管理。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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