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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3)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管理,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名城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地段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名城保护数字化动态监测系统,在名城保护范围内重点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对象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提升消防、安防、智能巡查、数据监测、信息反馈、为民服务等智慧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名城保护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名城业态布局,突出以居住、文化、旅游、康养、教育、卫生、商贸为主的城镇功能定位。通过制定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等业态调整政策,在名城保护范围内支持发展文化旅游、文化创意以及传统制作技艺等业态。



第二十二条 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基础上,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下列活动:

(一)挖掘茶马古道文化、地方特色文化等历史文化和民俗文化资源;

(二)传承剑川木雕、白族布扎、土陶、古建修缮等传统手工技艺,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三)设立民俗传习馆所,开展对剑川白曲、白族霸王鞭等地方民族歌舞的挖掘和展演。



第二十三条 名城保护利用应当保障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其参与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当地村(居)民在原址居住,从事与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保留传统生产生活形态,延续传承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统街市文化习俗,支持开展民俗文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等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文化书屋、乡土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进行文化遗产展示,开办民宿、客栈、茶舍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



第二十五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采用保留其原有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依法流转利用,也可以将集体建设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进行流转利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名城保护工作中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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