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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4)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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