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确需调整的,由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向社会重新公布。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通过前,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九、在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地方性法规草案稿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
十、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拟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案人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前,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条文注释和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拟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草案文本符合格式要求;
(二)材料齐全;
(三)程序完备。
“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提案人补充完善后重新报送。”
十二、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拟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稿,起草部门、单位或者提案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媒体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开展调查研究等方式,听取有关专家、基层群众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的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举行听证会。”
十三、将第十五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修改为: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有关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十四、将第十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修改为:
“第十九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常务委员会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有关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代表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参加统一组织的调研、研读讨论等活动,认真研读地方性法规草案,做好发言准备。”
十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有关委员会审议后,应当自收到地方性法规案之日起4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初步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委员会继续研究。
“有关委员会继续研究后认为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问题,或者立法目的不明确、管理体制未理顺、职责不清晰、内容有严重缺项,以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有分歧的,应当自前款规定的向主任会议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再次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将该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对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