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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4)

二十七、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1年内作出规定。有关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二十八、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五十五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的意见。

“有关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通过网站、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宜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完善立法专家结构和管理办法。

“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代表活动阵地融合建设,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常务委员会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清理。”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地方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人员培训,着力提高立法能力。”

三十四、删去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七条。

三十五、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提高立法质量”后增加“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将第十三条中的“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修改为“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三)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四)将第二十四条中的“由主席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修改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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