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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 七十九 号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经丽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2月1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10日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5年2月11日丽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调查委员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八章  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审议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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