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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

代表团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四条 预备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三)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决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届中组成人员有变动的,适时在预备会议上调整。

第十五条 提请预备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召开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九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根据代表的要求,大会秘书处可以安排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向代表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会议期间应当向所在代表团提出书面请假,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后,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长批准,并报大会秘书处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每届任期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代表通报。

第二十四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大会秘书长书面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应当体现精简要求,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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