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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3)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大会秘书处和有关的代表团,应当根据需要为少数民族代表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代表团审议、审查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审查。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云南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三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向代表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汇总研究后,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将该议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代表团审议议案的同时,主席团也可以决定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依照《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有关委员会应当于当年的12月前审议或者研究完毕,答复提案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告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四十条 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和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提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作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的工作安排。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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