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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4)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经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大会秘书处应当综合代表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并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和相应的决议草案,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工作报告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全市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将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及相关资料一并印发会议。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全市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时,应当邀请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关于上一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全市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审查,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大会秘书处受主席团委托,起草关于上一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全市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九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20人以上代表联合在代表中提名;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2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代表联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团联合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团联合提名,联名的代表都应当在候选人推荐表上签名。

提名的候选人符合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再由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的方式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进行差额选举。

第五十三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如实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第五十四条 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人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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