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5)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当场向会议主持人报告。选举和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如果获得的选票没有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应当按照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主席团重新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如果仍不能当选,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由主席团依法确定差额比例,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如果经过另行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仍少于应选名额,其不足名额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通过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或者在闭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时,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或者审查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对代表提出的询问作出说明。
主席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审查和研究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作补充说明。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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