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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6)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六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将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代表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情况和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情况、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七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十一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章 公布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决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丽江人大网、《丽江日报》等媒体上刊载。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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