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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科技〔2025〕91 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根据《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等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将遴选部分项目和区域开展氢能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创新氢能管理模式,探索氢能产业发展的多元化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支撑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进一步落实相关工作部署,以推进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为目标,按照“创新引领、试点先行”的原则,引导氢能先进技术装备落地应用、基础设施高水平建设、综合利用效能提升和产业规范有序布局,为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提供有力支撑。试点形式分为以下两种。

项目试点:依托项目试点推动氢能先进技术与关键装备推广应用,支撑开展各类标准可行性和有效性验证,探索技术先进、模式清晰、可复制推广的项目开发方案。项目试点由业主单位进行申报,以单一试点方向为主。相关项目原则上应已完成核准、备案等工作,确保试点项目顺利投运,商业模式清晰、成本效益明显、减碳效果突出,支持项目应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能源领域研发创新平台等攻关成果,支撑打造技术装备成果推广应用新场景、新模式、新机制,巩固提升氢能产业创新力、竞争力。

区域试点:依托区域试点推动建立健全氢能跨部门协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探索创新可持续的绿色价值实现机制,统筹衔接各类政策资源。区域试点由牵头城市进行申报,覆盖城市不超过 3 个,可统筹组织实施相关项目,覆盖氢能“制储输用”多个试点方向。相关城市应已系统开展氢能产业发展规划,供给消费规模效应明显,区域协调发展潜力突出,基础设施建设路径清晰,通过建立健全氢能项目管理规范,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和氢能绿色价值实现机制,发挥各类市场、各类资源对氢能产业的支撑作用。

二、试点方向

(一)氢能制取

方向一:规模化制氢及一体化

在风、光、水电、核电、生物质资源丰富地区,开展规模化可再生能源制氢、核电制氢项目建设,并适应风电、光伏等波动特性。下游可一体化耦合氨、醇、航煤、炼化等场景。配套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网电量比例不超过 20%,原则上不占用系统调节资源,制氢电解槽装机规模不低于 100 兆瓦(或气化产能不低于 20000 标方/时),电解槽运行负荷调节能力不低于 50%~100%水平。

方向二:先进柔性离网制氢

在深远海、沙戈荒、“高海边无”等电网薄弱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离网制氢等试点,构建风光氢储一体化能源架构,探索先进离网制氢技术应用,实现离网构网支撑以及可再生能源出力、储能充放与电解槽负荷柔性协调,并开展商业模式创新。配套制氢电解槽规模不低于 10 兆瓦。

方向三:清洁低碳氢能综合开发

开展焦炭、氯碱、轻烃裂解等工业副产氢资源就近开发利用,鼓励化石能源制氢加装碳捕集利用装置,探索建设区域性、规模化高纯氢供应中心,支撑终端交通、发电等场景用氢需求,以及合成氨、合成甲醇、炼化、冶金等行业低碳发展。氢纯化规模不低于 5000标方/时,其中,用于交通和发电领域氢气纯度符合 GB/T 37244-2018《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 氢气》标准。

(二)氢能储运

方向一:规模化、长距离输送

围绕大规模、长距离、跨区域氢气输运需求,开展管道(输送介质限可再生能源制氢)、液氢槽罐、更高压力管束等不同形式气氢和液氢技术试点,有效提高氢能输运效率和规模,降低输运成本。液氢工厂单套设备液化能力不低于 5 吨/天;单车运输能力不低于 600千克;管道长度不少于 100 公里。

方向二:高密度、多元化储存

以安全可控为前提,开展高效率高压气态储氢、有机液体储氢、固态金属储氢、低温液氢储氢、岩穴储氢、氨醇载体储氢等氢储存技术试点应用,提高氢储存密度、储放氢效率、循环寿命、循环能耗等性能指标,推进技术材料工艺创新,支撑高密度、轻量化、多元化氢能储存体系建设和氢能应用场景拓展。单项目储氢规模不低于 20000 标方。

(三)氢能应用

方向一:炼油及煤制油气绿色替代

开展可再生能源制氢在炼油、煤制油气等生产过程的替代。配套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和供应设施,持续优化可再生能源发电、制氢替代相关工艺流程,提高替代比例、反应效率,降低碳排放,支撑相关行业绿色转型。可再生能源制氢替代规模不低于 1000 吨/年。

方向二:氢氨燃料供电供能

结合场景应用需求,开展煤电掺氢/掺氨、燃气轮机掺氢/掺氨/纯氢发电等试点应用,支撑发电供能系统低碳化改造,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降低发电领域化石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水平,并实现长期连续稳定运行。燃机类项目规模不低于 10 兆瓦,掺氢/掺氨比例不低于 15%;燃煤锅炉类项目规模不低于 300 兆瓦,掺氢/掺氨比例不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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