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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工作的通知(2)

方向三:氢储能长时长效运行

开展“电-氢-电”氢储能场景和模式探索,配置制氢、储氢、氢发电等装置,支撑可再生能源更高渗透率消纳,电力的跨时间尺度存储和调节,以及离网和并网模式灵活切换运行。开展氢储能与其他储能系统协同控制,提高响应速度和能量转换效率,推动氢储能参与各类服务和市场。氢储能项目发电侧容量不低于 1 兆瓦,满功率连续发电时长不低于 4 小时,根据场景需求适当延长时长要求。

方向四:能源领域综合应用

建筑、工业园区等场景开展燃料电池热电联供,支撑相关场景清洁燃料深度替代;偏远地区等场景利用氢能进行分布式供电供能;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场景探索氢能备用电源应用;以及能源领域氢能其他应用模式。相关项目燃料电池装机不低于 0.5 兆瓦。

(四)共性支撑

方向一:氢能实证实验平台

开展氢能关键装备实证验证和氢气品质管理,对碱性电解槽、质子交换膜电解槽、阴离子交换膜电解槽、新型储氢装置以及燃料电池等氢能关键装备开展实际工况验证,支撑测评标准体系持续迭代优化,服务行业标准制定和验证。项目具备电解槽等串并联/混联、功率调度等多场景系统性能测试能力,以及编制发布国家和行业标准工作基础。

方向二:氢能低碳转型试点

在矿山、港口、物流、工业等园区,聚焦“可再生能源制氢-储氢/储能-多能互补”全链条技术集成与场景应用,打造以氢能为核心的零碳能源系统。以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为枢纽,探索“绿电直连”和降碳价值实现机制,推动园区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开发替代。园区交通、工业、建筑等场景 80%以上能源消费清洁化。

三、组织实施

(一)推荐要求

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做好试点申报组织、初步审核、推荐工作。项目试点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推荐报送。中央企业下属单位经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申报的,应附所属中央企业总部项目书面支持意见函。中央企业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试点的,应附项目所属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书面支持意见函。区域试点由牵头城市所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推荐报送。原则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推荐的项目试点不超过 5 个,同一方向推荐不超过 2 个;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推荐的区域试点不超过 2 个。申报试点项目应已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具备开工建设相关要素保障条件。项目和区域试点原则上在 3 年内建成投产或完成试点任务。项目试点如新建煤电机组应为纳规项目,改造煤电机组应为合规项目;输氢管道原则上以省内项目为主,涉及跨省(区、市)的应衔接一致。

(二)材料报送

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组织相关项目和区域规范填写试点申请表(附件 2、附件 3)和申请报告(附件 4、附件 5)。相关材料需确保真实、准确、完整,能够充分展示试点项目和区域的优势和潜力。

相关推荐材料(纸质版 2 套、电子版 1 套)请使用中国邮政 EMS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前报送至国家能源局科技司,报送日期以邮戳为准。电子版材料通过全国氢能信息平台同步报送。(推荐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 46 号,邮编:100045;联系方式:国家能源局科技司,010-81929227,010-81929218(传真);全国氢能信息平台网址:https://www.china-h2.cn)

国家能源局将适时组织专家审查。审查过程中,专家将依据明确的评估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评审。通过综合评估,选取发展基础好、支持力度大、带动效应强的项目和区域列入第一批试点范围,确保试点工作的高质量开展,并视情况开展后续试点申报和评审。

(三)协同推进

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认识到氢能产业发展对能源转型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指导和支持,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力度,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积极构建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动氢能产业发展。试点期间应逐年开展试点工作评估,形成年度情况报告,于每年 2 月底前报送我局,抄送我局相关派出机构;对推进不力的,取消相关试点。

根据氢能产业发展需求,积极研究推动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峰谷分时等体制机制改革,鼓励企业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和用电低谷期进行制氢等生产活动,降低制氢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研究健全氢储能、氢发电等项目电价机制和市场机制。

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逐步完善涉氢相关项目需求响应机制,引导有条件的氢能项目根据电网需求情况调整运行方式,为电网的灵活性和稳定性提供支撑。对于参与需求响应等工作的氢能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政策激励,鼓励其积极参与电网相关辅助服务。

(四)统筹指导

国家能源局将统筹指导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适时组织召开试点工作推进会、经验交流会等,及时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为后续工作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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