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3)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未建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者未按要求检修、维护和保养,造成海绵城市设施不能正常安全运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挖掘、拆除、改动、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城市水系,包括且不限于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设施中的下列设施:
(一)透水铺装、屋顶绿化、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物滞留池等)、渗透塘、渗井等滞蓄渗透设施;
(二)湿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设施;
(三)调节塘、调节池等调节设施;
(四)植草沟、渗管、渗渠等转输设施;
(五)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雨水湿地等净化设施;
(六)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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