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用地目录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25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令第16号修订 经2025年5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本目录,确需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单位提出或者同意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
三、本目录明确为“非营利性”“公益性”或者“非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划拨用地审查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登记证书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材料文书等进行核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目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
7.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8.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储配站。
3.供热设施:包括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他环卫设施。
6.市政管廊:包括电缆隧道、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管廊、综合管廊和其他市政管沟。
7.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8.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消防救援、应急避难设施用地
1.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
2.救援设施:包括应急救援指挥训练中心、防灾减灾、安全等设施。
3.应急避难场所: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建设的人防工程、应急避难所。
(五)国家储备设施用地
1.中央和地方政府储备设施(包括粮食等农产品和农资储备,石油等能源储备,战略性矿产品、关键原材料等物资储备,以及应急救灾物资、医药等应急专用物资储备)。
2.国家储备配套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管道等生产附属设施。
(六)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政处理场所。
(七)非营利性教育、托育设施用地
1.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院、专门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学生宿舍、食堂、校内实习实训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
2.幼儿园、托育机构的教学卫生保健、儿童寝室、食堂、办公、园内体育文化设施、游戏活动场地。
3.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符合本款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应当为经依法批准或者登记设立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或者托育机构。其中,学校、托育机构应当属于非营利法人;幼儿园应当属于非营利法人或者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
(八)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符合本款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应当为经依法批准或者登记设立,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公益性研究或者提供公共技术和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九)非营利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1.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文化馆(站)、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
2.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体育场(馆)(高尔夫球场除外)、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以及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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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