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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用地目录(2)
  符合本款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应当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且属于非营利法人。
  (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4.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机构和护理机构、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服务机构。
  符合本款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应当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分类登记核定为非营利性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或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十一)非营利性社会保障和福利设施用地
  1.保障性住房。
  2.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
  4.公益性殡葬设施: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益性公墓。
  符合本款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建设要求;其他非营利性社会保障和福利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为非营利法人。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二)能源类战略性矿产资源开采设施用地
  1.露天开采矿场及配套设施。
  2.地下开采井巷工程及配套设施。
  3.钻井开采井场及配套设施。
  4.进场道路、管道运输设施。
  5.矿山救护、安全生产、消防防护设施。
  (十三)电力设施用地
  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
  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
  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3.储能电站及相应设施。
  14.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5.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6.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17.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十四)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
  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
  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十五)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十六)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
  3.港口生产作业区。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
  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
  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
  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
  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
  (十七)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机场飞行区。
  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
  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
  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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