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用地目录(3)
9.训练机场、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
(十八)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烈士纪念设施用地
1.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
2.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烈士英名墙。
(二十)特殊用地
1.使领馆馆舍。
2.监教场所。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事业需要的保护和公共管理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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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