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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广安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已由广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1月6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2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6日


  广安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2024年11月6日广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传承弘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及其合作协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的文物保护、英雄烈士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以及档案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第四条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史实、科学认定、分类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强化教育、永续传承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牵头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由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负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市、县级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牵头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应当由宣传、党史、军史、文化、文物、旅游、档案、法律、规划、建设、地方志等领域专家组成,对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等事项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意见或者专业指导。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红色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红色资源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等具体工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的文艺作品创作及展演、公共文化服务、旅游服务等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文物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建设、修缮管理、保护利用,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开展英雄烈士事迹、遗物和史料的征集、整理、保护及弘扬工作。
  党史、档案、地方志等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史实研究、审核和确认,开展文献、档案等征集、保护和传承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水行政、林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结合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第八条本市实行分级分类的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对符合认定标准的红色资源依照规定列入红色资源名录。
  红色资源名录应当载明名称、位置、类型、简介、权属、保护责任人等内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还应当标注地理坐标、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信息。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九条市、县级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红色资源主管部门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红色资源调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红色资源信息、线索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色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调查。
  对具有紧密关联、重要价值的跨县域红色资源,由市人民政府红色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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