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3)
第十九条 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红色资源的不同属性,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
(二)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光、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护设施,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三)对出现霉烂、虫蛀、破损、字迹褪变等情况的文献资料,以及出现粘连、发黄、褪色、磁化等情况的声像资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
(四)其他有利于保护的措施。
第二十条 红色物质资源的修缮、修复,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并依法取得红色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红色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红色物质资源修缮、修复的指导。
红色物质资源的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红色物质资源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资源的类别、内容、规模和保护需要等情况给予帮助,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保护。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色精神资源的收集、整理、传承、传播,通过版权登记等方式加强对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濒临消失的口述历史、回忆录等红色精神资源应当进行抢救性收集和保护,记录整理历史故事、革命事迹。
第四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邓小平故里、华蓥山起义、三线建设等本地红色资源优势,将红色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老区精神、红岩精神、抗美援朝精神、改革开放精神、脱贫攻坚精神等传承弘扬,深化红色资源挖掘、阐释和传播,打造具有影响力和本地特色的红色文化品牌。
探索多样化红色资源挖掘和利用模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参与红色资源传承弘扬。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邓小平故居、邓小平青少年时代活动旧址等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传承,支持开展主题活动、纪念活动,积极发展相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党史部门、党校(干部学院)、高等院校等加强对邓小平理论、生平事迹的研究,传播其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弘扬邓小平丰功伟绩与品格风范。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红色资源及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的研究,支持党史部门、党校(干部学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下列研究工作:
(一)对华蓥山起义等红色资源的研究;
(二)对毕占云、柴云振等革命先辈、英雄模范精神的研究阐释;
(三)对老区精神、红岩精神、抗美援朝精神、改革开放精神、脱贫攻坚精神等的研究;
(四)其他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研究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具备开放条件的红色遗址、遗迹和红色主题博物馆、纪念馆、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红色主题博物馆、纪念馆等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红色资源数字化展示利用,增强陈列展览的生动性、互动性、体验性。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华蓥山起义遗址、三线建设工业遗产等红色资源,丰富红色旅游产品供给,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打造红色旅游精品线路,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红色资源,通过多种形式弘扬红色文化。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邓小平故里、华蓥山等红色资源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意识。
鼓励和支持文艺工作者、文艺团体和演出经营单位等开展具有广安特色,体现改革开放元素和红岩精神的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展播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红色资源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拓展红色文化传播渠道,增强传播效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组织学生参观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方式,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应当在国庆节、烈士纪念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组织开展红色基因传承活动。党校(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红色文化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依托红色资源开发培训课程,组织开展主题教育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红色展馆、景区等设立志愿服务站点、成立志愿队伍,鼓励和支持英雄模范、老战士、老党员、老干部、专家学者和青少年学生等通过担任志愿讲解员等方式,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志愿服务,弘扬传播红色文化。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巴蜀文化旅游走廊等,加强市际、县际交流合作,协同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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